应用型式
探火管灭火装置也称为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是采用探火管探测火灾并能启动的预制灭火装置。
探火管灭火装置可分为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和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置。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火管作为火灾探测、装置启动、灭火剂释放部件的探火管灭火装置;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报警部件,同时探火管还兼作灭火剂输送及喷放管道。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及启动部件,释放管、喷头作为灭火剂释放部件的探火管灭火装置。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仅作为火灾探测报警部件,灭火剂通过释放管、喷头释放。
根据探火管灭火装置容器内充装药剂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探火管灭火装置,如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和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
市场上主要还是以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为主、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很少见。
防护区要求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0℃~50℃;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20℃~50℃。
局部应用灾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2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3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护对象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m,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4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5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总结:
对于全淹没应用方式,允许有不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的开口;局部应用方式,对于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允许有不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的开口。
设计要求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立方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立方米。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立方米。
探火管应安装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 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执行。
探火管布置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 600mm。当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探火管不应布置在温度大于80℃的物体表面。探火管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探火管灭火装置控制要求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可采用自动控制一种方式。
探火管灭火装置动作时,应提供灭火装置释放信号;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提供有关信号给消防控制室。
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探火管要求
探火管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0MPa,其公称动作温度不应大于180℃。
探火管内充气压力不应小于1.0MPa。
探火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4倍探火管内充气压力。
在最高使用环境温度条件下喷射灭火剂时,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及其连接件应能正常工作,探火管不应出现断裂和脱落现象。最低使用环境温度条件下,探火管应无破裂或损坏现象。
探火管管道上应设检漏压力表,其标度盘应设红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