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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防护区机械排风口的高度

时间:2018-08-20 09:12:44 来源:公众号:消防安全驿站

有网友问:气体防护区机械排风口的高度具体是多少?

【解答】:

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条文: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条文:

5.1.7.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7.0.5条文解释): 一旦发生火灾,防护区内施放了二氧化碳灭火剂,这时人员是不能进入防护区的。为了尽快排出防护区内的有害气体,使人员能进入里面清扫和整理火灾现场,恢复正常工作条件,本条规定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
      由于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往往聚集在防护区低处,无窗和固定扇的地上防护区以及地下防护区难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将二氧化碳排走。因此,应采用机械排风装置,并且排风扇的入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
建议参照NFPA 12C标准要求排风扇入口设在离地面高度46cm以内。排风量应使防护区每小时换气4次以上。

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6.3.9条文解释:

6.3.9条文解释:   第5条 事故排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综上对于采用七氟丙烷等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防护区,其设置的机械排风口以设在地面以上0.3m~0.46m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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