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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是否设置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

时间:2019-07-04 08:08:48 来源:微信公众号:消防安全驿站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条文: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条文: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问题如果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同时满足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设置条件,是否也应该向常规场所一样按照规范条文设置呢?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66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16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由此可见,既然不设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也就无需再配套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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