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置的差异对比!
时间:2020-07-18 08:45:51 来源:未知
在我们学习到气体灭火系统这一章的参数设置时,是不是经常会有这样一种错觉,好像刚刚学习了这一部分设计值,怎么回过头来,又要学一遍一模一样的?什么灭火浓度、灭火设计浓度、喷放时间怎么都要写两遍呢?还有温度,各种系统的适用温度又不一样,这都是怎么一回事?今天就给大家刨根问底,逐一解析!
我们要知道,在气体灭火系统的学习中,由于依据规范的不同,是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的,第一部分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有一部分是“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也就是“IG541气体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因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内涵,因为依据的规范不同,其中设置有同也有异,因此这一章里就针对于这两大部分分别进行了叙述,当是相同的规定时,就显得好像是一模一样了。
对于二氧化碳和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中,对于保护区的设计要求基本相似的有: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以上时相同的设置要求,当然也有不同之处,比如:
1、“其他灭火系统”有要求,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没有要求的有:
①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②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③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④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二氧化碳有要求,而“其他灭火系统”无要求的是: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其实,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可进行局部应用的气体灭火统,因此只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局部应用灭火方式进行了规范规定。
3、储瓶间和防护区温度
1、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2、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灭火系统”并无保护区或保护对象过多时设置备用的要求。
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是没有预制灭火系统设计规定的,即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来说是没有预制灭火系统的。
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对于IG541、七氟丙烷和热气溶胶都表明了预制灭火系统的足够构件。但实际中国内目前基本只存在热气溶胶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设置要求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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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设计浓度≥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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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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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设计浓度≥灭火浓度的1.3倍,
惰化设计浓度≥惰化浓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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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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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设计浓度≥灭火浓度的1.3倍,
惰化设计浓度≥惰化浓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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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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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气体灭火系统之间的关系与联系,那么大家可以做出对比,然后再进行学习。一定要把这一章分隔成两部分来学习,一部分是“二氧化碳”,一部分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