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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历年考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时间:2017-08-08 09:54:49 来源:未知

系统设计参数

1、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划分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2)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3)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4)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

A.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B.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C.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D.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般规定: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B.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C.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D.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E.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F.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表 两种灭火系统的设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设计浓度

≥1.3倍灭火浓度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9%;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1.3倍灭火浓度

惰化设计浓度

≥1.1倍惰化浓度

固体表面灭火浓度

5.8%

28.1%

设计喷放时间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8s,其他≤10s

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48~60s 

灭火浸渍时间

木材、纸张、织物20min;其它固体表面火灾1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5min

10min

气体和液体火灾≥1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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