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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药剂用量的确定

时间:2018-06-06 08:24:02 来源:消防安全驿站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范条文: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这里有个理解偏差的问题:那就是“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如何理解,面积最大?体积最大?还是灭火设计浓度最大?

为此,3.1.5条文解释特别指出:单纯面积最大、体积最大,或是采用灭火设计浓度最大,其系统储存量不一定最大。

人们通常的概念就是:按照面积最大或体积最大的防护区确定灭火剂用量,忽略了防护区的功能,也就是防护区应该采用的灭火设计浓度,比如,条文规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 

3.3.4 油浸变压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通常灭火设计浓度有8%、9%、10%三种。体积小,但灭火设计浓度大,所需的灭火剂存储量不一定小;反之,体积大,但灭火设计浓度小,所需的灭火剂存储量也不一定大。由此可见,组合分配气体系统的灭火剂用量,不能想当然的采用面积最大或体积最大,拟或是设计浓度最大的防护区确定,而是应该综合考虑计算,真正按照“存储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当然前提是深刻理解如下条文中“灭火剂储存量组成“的真正内涵: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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