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备用量
时间:2018-06-06 08:29:54 来源:公众号:消防安全驿站
关于气体灭火系统备用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部规范: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版)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解释:
3.1.5 本条规定了备用量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备用量的设置条件。这里指出两点,一是组合分配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确定为5个及以上时应有备用量,这是等效采用VdS 2093制定的;其二是48h内不能恢复时应设备用量。这是参照BS 5306:pt4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应该指出,设置备用量不限于这两点,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危险性大或非常重要时,为了不间断保护,也可设置备用量。
(2)备用量的数量。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了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备用量的设置方法。对高压系统只能是另设一套备用量储存容器;对低压系统,可以另设一套备用量储存容器,也可以加大主储存容器的容量,本条第二段是针对另设一套储存容器而言的。备用量的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当主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储存容器可立即投入使用。
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条文解释:
3.1.7 灭火剂的泄漏以及储存容器的检修,还有喷放灭火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都将会中断对防护区的保护。由于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一般都为重要场所,由它保护而意外造成中断的时间不允许太长,故规定7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工作状态的,就应该设备用储存容器和灭火剂备用量。
本条规定备用量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确定,是按扑救第二次火灾需要来考虑的;同时参照了德国标准《固定式卤代烷灭火剂灭火设备》DIN14496的规定。
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现有情况,绝大多数地方3天内都能够完成重新充装和检修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状态前,要安排好临时保护措施。